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紀榮泰
- 法定代理人馮輝龍
- 原告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慧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慧玲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9日109年度訴字第247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8,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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