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被告
- 鑫萬全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傳福
- 被告
- 邱月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 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其中關於「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吳傳福」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傳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