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24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林大權
- 被告
- 八仟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黃榮興
- 被告
- 黃榮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一○九年十月七日起至一一○年二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民國一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黃榮興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八仟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仟鋼公司)前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邀被告黃榮興、黃榮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與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約定就八仟鋼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依各契據(包括但不限於借據、本票、授信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及其相關增補約定、其他契約或債權憑證)所負之債務及票據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八仟鋼公司對原告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下稱系爭連帶保證),並由被告八仟鋼公司與原告簽立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約定動用週轉金時間自契約簽訂之日起至109 年7 月31日止,其中約定如有到期(含視為到期日)起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利息應自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內者,另按前項利率之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則按前項利率之20% 加付違約金。嗣被告公司於109 年5 月6 日向原告借款900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詎被告八仟鋼公司用以還款之票據近期因存款不足為由屢遭退票,被告八仟鋼公司遭台灣票據交換所於109年7 月10日列為拒絕往來戶,依系爭授信契約書第12條第2款之約定,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向被告八仟鋼公司主張所有之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是被告八仟鋼公司截至該時為止尚欠本金2,419,278 元、應計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授信約定書、消費借貸法律關係、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借款、遲延利息暨違約金,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19,278 元,及自109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7% 計算之計息,並加計109 年10月7 日起至110 年2 月6 日止,按約定利率10 %;自110 年2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黃榮興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黃榮枝則以被告八仟鋼公司均由黃榮枝經營管理,系爭借款係由被告黃榮枝所借,伊係受被告黃榮興要求才當連帶保證人,伊現在身體受惡性腫瘤困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訂書、保證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為據(本院卷第9 至43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
五、經查,本件被告八仟鋼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利息,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黃榮興、黃榮枝為連帶保證人,雖黃榮枝抗辯系爭借款係由被告公司與黃榮興使用,伊並無使用云云,然黃榮枝既不否認其業已於保證書上簽名作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