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旺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倉晏
- 訴訟代理人
- 張以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日通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