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25號
- 原告
- 高玉雲
- 被告
- 永洲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9 年11月27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