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 原告
-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洋
- 被告
- 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 訴訟代理人
- 王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2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083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