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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卓立婷張永輝林其玄
  • 法定代理人
    楊惠君、陳其忠

  • 當事人
    壹傑科技電子有限公司韓德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7號原   告 壹傑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君 被   告 韓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德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韓德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912 元,應繳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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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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