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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卓立婷張永輝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告
壹傑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君
被告
韓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韓德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韓德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912 元,應繳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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