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鉅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暘實業有限公司因109 年度訴字第61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