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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0號

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0號

原告
林榮吉
原告
鄭與成
原告
林弘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告
金新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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