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2號
- 原告
- 鼎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盈盈
- 被告
- 茂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碩亨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茂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