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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鳳宜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告
神盟超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裕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0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1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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