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輝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國開
即被告
張立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彭衍化
即原告
彭巧婷
即原告
彭泰宏
即原告
范鎮榮
即原告
范黃菊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122 萬3,482 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