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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日堂
被告
金宜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阡蓉
訴訟代理人
楊承偉
被告
楊濬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金宜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金宜公司)、楊濬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宜公司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及107 年9月3 日分別邀同被告楊濬祺、陳阡蓉簽立保證書,保證就被告金宜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為限額連帶負清償責任。而被告金宜公司於104 年9 月21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4 筆共計2,085 萬元,均立有借據(部分有借款展期約定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被告亦均簽訂有約定書,然迄今尚有如附表積欠本金欄共計1,499 萬5,475 元尚未返還。因部分借款已屆期,但被告僅攤還部分本金及利息分別至108 年1 月30日、108 年2 月5 日、108 年3 月5 日,之後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依照被告所簽訂之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借款人以喪失期限利息,應即全部清償,而被告陳阡蓉、楊濬祺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陳阡蓉:對於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99 萬5,475 元及利息、違約金並無意見。

㈡被告金宜公司、楊濬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2 份、如附表編號3 所示借款之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附表編號2 所示之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附表編號4 所示之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借款展期約定書3 份、附表編號1 所示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借款展期約定書3 份、約定書3 份、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等件影本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9頁),又被告陳阡蓉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而被告金宜公司、楊濬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金宜公司前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共計2,085 萬元,被告陳阡蓉、楊濬祺則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簽訂保證書、借據、約定書等件,足認兩造間確存有消費借貸關係。而被告金宜公司僅分別繳納至108 年1 月30日、108 年2 月5 日、108 年3 月5 日,其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499 萬5,475 元,業如前述,被告金宜公司既有前揭未依約攤還本息之事實,依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約定,所欠其餘債務視為全部已到期,自應負清償給付之責;而被告陳阡蓉、楊濬祺既為被告金宜公司借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借  款  期  間│ 撥貸本金 │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號│              │(新臺幣)│(新臺幣)    ├───────┬────┼───────┬──────│
│  │              │          │              │起迄日        │週年利率│起迄日        │利率        │
├─┼───────┼─────┼───────┼───────┼────┼───────┼──────┤
│1 │104 年9 月21日│    97萬元│   53萬9,638元│108 年1 月30日│4.78%  │108 年2 月21日│逾期在6 個月│
│  │(起訴狀誤載為│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左│
│  │104年9月29日)│          │              │              │        │              │開週年利率之│
│  │      至      │          │              │              │        │              │10%,逾期超│
│  │108 年8 月21日│          │              │              │        │              │過6 個月者,│
│  │              │          │              │              │        │              │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20%,計付違│
│  │              │          │              │              │        │              │約金。      │
├─┼───────┼─────┼───────┼───────┼────┼───────┼──────┤
│2 │105 年2 月5 日│   892萬元│  767萬2,616元│108 年2 月5 日│2.17%  │108 年3 月5 日│逾期在6 個月│
│  │      至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左│
│  │120 年2 月5 日│          │              │              │        │              │開週年利率之│
│  │              │          │              │              │        │              │10%,逾期超│
│  │              │          │              │              │        │              │過6 個月者,│
│  │              │          │              │              │        │              │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20%,計付違│
│  │              │          │              │              │        │              │約金。      │
├─┼───────┼─────┼───────┼───────┼────┼───────┼──────┤
│3 │105 年3 月10日│   223萬元│  192萬6,474元│108 年3 月5 日│2.17%  │108 年4 月5 日│逾期在6 個月│
│  │      至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左│
│  │120 年2 月5 日│          │              │              │        │              │開週年利率之│
│  │              │          │              │              │        │              │10%,逾期超│
│  │              │          │              │              │        │              │過6 個月者,│
│  │              │          │              │              │        │              │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20%,計付違│
│  │              │          │              │              │        │              │約金。      │
├─┼───────┼─────┼───────┼───────┼────┼───────┼──────┤
│4 │104 年9 月21日│   873萬元│  485萬6,747元│108 年1 月30日│4.78%  │108 年2 月21日│逾期在6 個月│
│  │      至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左│
│  │108 年8 月21日│          │              │              │        │              │開週年利率之│
│  │              │          │              │              │        │              │10%,逾期超│
│  │              │          │              │              │        │              │過6 個月者,│
│  │              │          │              │              │        │              │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              │20%,計付違│
│  │              │          │              │              │        │              │約金。      │
├─┴───────┼─────┼───────┼───────┴────┴───────┴──────┤
│              合計│ 2,085萬元│1,499萬5,47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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