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兆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英洲
- 原告
- 豆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勳
- 原告
- 諾奇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文權
- 被告
- 陳威全
- 被告
- 喬閎電氣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宋美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佳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嘉泰律師
- 被告
- 邱垂梁
- 訴訟代理人
- 陳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3 人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是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然未依法出具委任狀,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為不合法,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裁定命原告3 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6 月24日送達於原告兆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6 月16日送達於原告豆府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6 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諾奇頓科技有限公司,並於109 年6 月29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3人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見本院卷第1 宗第264 之1 頁至第267 頁),依前引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