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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給付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告
兆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洲
原告
豆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勳
原告
諾奇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權
被告
陳威全
被告
喬閎電氣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美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被告
邱垂梁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3 人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是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然未依法出具委任狀,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為不合法,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裁定命原告3 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6 月24日送達於原告兆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6 月16日送達於原告豆府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6 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諾奇頓科技有限公司,並於109 年6 月29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3人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見本院卷第1 宗第264 之1 頁至第267 頁),依前引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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