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 原告
- 楊信堅
- 原告
- 楊弘溢
- 原告
- 楊欣怡
- 原告
- 簡李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永祥律師
- 被告
- 曾敬貴
- 被告
-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