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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卓立婷徐雍甯林其玄
  •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 原告
    楊信堅
  • 被告
    曾敬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楊信堅 楊弘溢 楊欣怡 簡李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曾敬貴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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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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