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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卓立婷徐雍甯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告
楊信堅
原告
楊弘溢
原告
楊欣怡
原告
簡李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告
曾敬貴
被告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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