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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告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被告
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 萬3,1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6,931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萬6,4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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