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 原告
- 吳志偉(即石文姈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吳芳君(即石文姈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吳若石(即石文姈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吳若平(即石文姈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生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麗
- 訴訟代理人
- 莊英志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志偉、吳芳君、吳若石、吳若平為石文姈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石文姈於起訴後之民國110 年1 月15日死亡,但因有訴訟代理人,故本案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之規定不當然停止,嗣本案已於110 年3 月30日經判決在案。又石文姈之法定繼承人為吳志偉、吳芳君、吳若石、吳若平等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均未聲請拋棄繼承,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