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郭俊德
- 當事人秴鎰有限公司、郭淑娥、張建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秴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娥 被 上訴人 張建銘 張建煌 張建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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