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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張震武

  • 當事人
    彭詩雯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邱水成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   告 彭詩雯 被   告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被   告 邱水成 被   告 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蔓鈞即邱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65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亦應提出被告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申請之公司登記事項表、被告邱水錢、邱蔓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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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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