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 原 告
- 彭詩雯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盛律師
- 被 告
-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培城
- 訴訟代理人
- 黃姵菁律師
- 被 告
- 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蔓鈞即邱秀芬
- 被 告
- 兼
- 上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 邱凱澤即邱水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