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張震武

原 告
彭詩雯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被 告
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蔓鈞即邱秀芬
被 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凱澤即邱水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