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俐文

原 告
彭詩雯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黃姵菁律師
被 告
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蔓鈞(原名:邱秀芬)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凱澤(原名:邱水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關於「合計186,33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108,590,000元」;事實及理由欄關於「1億8,633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億859萬元」;及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原本及正本卷頁 更正前 更正後 第5頁第25行至第27行 而附表三所示之清償總額已達1億8,633萬元,足認系爭3.5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1億8,000元均已清償。 刪除左列內容。 第20頁第31行至第21頁第1行 足徵銘曜公司於系爭1億8,000萬元借款債務清償期屆至前,已全數清償完畢,堪予認定。 刪除左列內容。 第21頁第25行 京城銀行帳戶內清償完畢,堪信為真實。 京城銀行帳戶內清償,堪信為真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