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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訴人
尊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君
被上訴人
寶燕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芳
被上訴人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15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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