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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紀榮泰

上訴人
即原告
京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妗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京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1日10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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