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 原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蔡豐任
- 被 告
-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枝
- 兼上
-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珍
- 被 告
- 黃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 年3 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陸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及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七日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共新臺幣陸佰肆拾貳元,暨本金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陸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黃榮興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鋼公司)前於民國108年9 月18日邀同被告黃榮枝、黃榮興、黃秀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連帶保證書(下稱系爭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約定就被告八鋼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與被告八鋼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八鋼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其欠款金額共計1,436 萬8,618 元。詎被告八鋼公司發生票據退票未清償註記之紀錄,而依系爭約定書第13條第1 項第5 款之約定,被告八鋼公司上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八鋼公司既為借款人,應就全部借款負清償責任,而被告黃榮枝、黃榮興、黃秀珍既為八鋼公司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此部分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另被告八鋼公司前於95年9 月2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授權被告黃榮枝、黃榮興使用,原告與被告八鋼公司、黃榮枝、黃榮興簽有信用卡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書),惟被告八鋼公司、黃榮枝自109 年7 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應負帳款,迄今已逾兩期,且被告八鋼公司發生票據退票未清償註記之紀錄,而依系爭申請書第22條第1 項第3 、4 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其積欠應付帳款為7,563 元,及其中6,097 元自109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又被告黃榮枝、黃榮興、黃秀珍既為被告八鋼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此部分信用卡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八鋼公司、黃榮枝則以:對於本件並不清楚。雖有在系爭保證書上簽名,然被告八鋼公司都是被告黃榮興在主導,借款亦為黃榮興在使用,伊僅為掛名之董事長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黃秀珍則以:對於本件並不清楚。雖有在系爭保證書上簽名,惟係擔任會計兼業務,每月僅領取3 萬多薪資,被告八鋼公司為被告黃榮興在主導,伊僅掛名為董事,未曾參與被告八鋼公司經營,而借款與信用卡之款項均為被告黃榮興在使用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黃榮興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1份、授信約定書4 份、綜合授信契約書1 份、增補綜合授信契約1 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13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1 份、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料查詢1 份、催告函4 份、商務卡申請書2 份、商務卡約定條款1 份、信用卡消費明細7 份、信用卡消費帳款計算明細表1 份等件附卷為憑(本院卷第9 至151 頁),堪信為真實。被告八鋼公司因發生票據退票未清償註記之紀錄,故其欠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向被告八鋼公司請求給付。又被告黃榮枝、黃秀珍、黃榮興均為被告八鋼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亦得向被告黃榮枝、黃秀珍及黃榮興請求連帶賠償。被告黃榮枝及黃秀珍雖辯稱:八鋼公司均是黃榮興在主導,借款亦為黃榮興在使用云云。然被告黃榮枝、黃秀珍既有在系爭保證書及系爭約定書上簽名,則無論該借款是由何人所實際使用,被告黃榮枝及黃秀珍均仍應負連帶保證責任,是被告黃榮枝、黃秀珍此部分辯詞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