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澤
- 訴訟代理人
- 侯俊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甫
- 訴訟代理人
- 何啓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5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