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蕭淳尹

上訴人
即原告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澤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5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