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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請人
大豐照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9 年3 月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
│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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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⒈│力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平│108年8月31日          │166,950元       │MC0六七三八五│大豐│
│  │司                │鎮分行            │                      │                │八              │照明│
│  │                  │                  │                      │                │                │實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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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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