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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請人
欣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代理人
劉怡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97 號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
    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0月
    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
    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13 號│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
│  │欣光食品股│合作金庫  │107 年11月│ 75,000元 │GQ0五一│展昇生鮮│
│1 │份有限公司│壢新分行  │10日      │          │四0三四  │企業股份│
│  │韓家宇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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