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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請人
上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9 年2 月29日〈公示催告裁定經於108 年10
    月31日公告,因於期間最後之2 月,無相當日,依民法第12
    1 條第2 項規定,以2 月29日為最末日〉,該日為休息日,
    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
    以109 年3 月2 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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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華晟企業社        │彰化商業銀行大園分│108年7月31日          │15,500元        │ND0七九五九八0  │上賓│
│1 │楊謹瑜            │行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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