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上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付款人」欄「彰化商業銀行大園分行」,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大園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