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喜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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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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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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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依慧│彰化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8 年10月31日│116,300元 │NN四五九三九七一│喜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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