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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卓立婷丁俞尹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請人
喜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0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
│支票附表:                                                                                  │
├─┬───┬──────────┬───────┬─────┬────────┬──────┤
│編│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
│1 │曾依慧│彰化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8 年10月31日│116,300元 │NN四五九三九七一│喜視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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