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合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 │李皇實業│中國信託銀行│108年3月20日│50,904元 │EB0二0二三九六│合泉實業股│ │有限公司│南桃園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李忠源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