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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楊炳均
訴訟代理人
楊芳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芳賢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嗣
    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
    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48 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確認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同年5 月6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
│⒈│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    │1000│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一0八─七                │      │        │
├─┼───────────────┼──────────────┼───┼────┤
│⒉│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1    │1000│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一0九─九                │      │        │
├─┼───────────────┼──────────────┼───┼────┤
│⒊│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七─NX─000│1    │333  │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七三五─七                │      │        │
├─┼───────────────┼──────────────┼───┼────┤
│⒋│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七─NX─000│1    │200  │
│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0一─0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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