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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請人
黃廷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7 號公示催告,並於司法
    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7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97 號卷宗、109 年1 月10日之網站公告1 份
    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
│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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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E000一三二四─八  │股票    │1    │1000│      │
│01│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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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E000一三二五─0  │股票    │1    │1000│      │
│02│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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