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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請人
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華
代理人
莊雅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卷宗、108 年10月22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8年8月31日 │195,000元 │ZD八六七四四二│日懋││1 │司丁美華 │壢分行 │ │ │七 │家具││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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