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錡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修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9 年5 月9 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
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9 年5
月11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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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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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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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江謝盛彩 │觀音區農會 │108年12月31日 │6,825元 │BN000二七八五 │錡源│
│1 │ │ │ │ │ │科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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