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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請人
吳豐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 月15日(109 年6 月13日為星期六)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5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備註│
├──┼─────────────┼────────┼──┼───┼──┤
│ 01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1350-9   │ 1  │10000 │    │
├──┼─────────────┼────────┼──┼───┼──┤
│ 02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1351-0   │ 1  │10000 │    │
├──┼─────────────┼────────┼──┼───┼──┤
│ 03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1352-2   │ 1  │10000 │    │
├──┼─────────────┼────────┼──┼───┼──┤
│ 04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1353-4   │ 1  │10000 │    │
├──┼─────────────┼────────┼──┼───┼──┤
│ 05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1354-6   │ 1  │1000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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