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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許自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請人
蔡林福
代理人
紀茂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4 月1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3 日(109 年8 月1 日為星期六)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9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受款人│
├──┼──────────────┼────────────┼───────┼─────────┼─────┼───┤
│1   │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建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8 年12月10日│      2 萬元      │CJ0711924 │蔡林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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