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請人
雅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純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4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9 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
│支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246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109年3月31日          │1,295,205元     │FR二七八一四九│雅品│
│1 │司劉玉騰          │分行              │                      │                │九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