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葉庭榕即全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7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依聲請人之
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
對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又上開票據迄今
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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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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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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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惠群藝興企業有限公│渣打銀行三民分行 │108年12月30日 │45,360元 │AA二0二四0三│全美│
│1 │司 潘仁鈞 │ │ │ │五 │企業│
│ │ │ │ │ │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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