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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請人
工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平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滅失,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
│泳福有限│華南商業銀行│ 109年4月30日 │255,780元 │PD九四一四六三八│工學企業股│
│公司    │桃園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黃惠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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