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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請人
信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龍
代理人
邱子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
    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7 月
    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
    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88 號│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
│1 │曾秀喜  │渣打商業銀行│109年6月3日 │28,500元  │AA四二一九五六九│信冠實業│
│  │        │中壢分行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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