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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魏于傑蕭淳尹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吳佩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計1,34
    0 股),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股
    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卷宗、
    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
│股票附表:即108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之股票                                  │
├─┬─────────────┬─────────┬───┬──┬───┬───┤
│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股數  │備  考│
│號│                          │                  │      │    │      │      │
│  │                          │                  │      │    │      │      │
├─┼─────────────┼─────────┼───┼──┼───┼───┤
│1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31604-6     │股票  │1   │1,000 │      │
├─┼─────────────┼─────────┼───┼──┼───┼───┤
│2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373-6     │股票  │1   │3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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