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6號
- 聲請人
- 豐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豐
- 訴訟代理人
- 許泗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民國108 年11月5 日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現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卷宗、
司法院網站公告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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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即108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催告之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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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法定代理人)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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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衍展企業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大竹分行 │108 年9 月30│14,040元 │UI2859503 │豐賀酒業股│
│1 │ 陳綢妹 │ │日 │ │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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