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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8號

聲請人
合力發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洪豪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司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
│支票附表:                                                                                      │
├───┬──────────┬───────┬────────┬──────────┬─────┤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
│鄭秋惠│桃園成功路郵局      │108 年6 月30日│22,000元        │L1619217            │合力發企業│
│      │                    │              │                │                    │社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洪豪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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