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8號
- 聲請人
- 合力發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洪豪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司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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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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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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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秋惠│桃園成功路郵局 │108 年6 月30日│22,000元 │L1619217 │合力發企業│
│ │ │ │ │ │社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洪豪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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