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11號異 議 人即 聲 請 人 李治萱即旺宇企業社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所為109 年度司促字第 305 號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本文、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司法事務官依法辦理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 相關業務時所為之處分,其書類名稱及效力固與法院所為者相同,惟其本質仍屬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故此處分之救濟程序自不宜排除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規定之適用。從而,債權人就司法事務官屬前述相關業務所為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處分,應無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2 項所規定就法院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聲明不服之適用,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規定提出異議。惟此異議若經本院裁定駁回,異議人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2 項規定,即不得聲明不服。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以109 年度司促字第305 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異議人於109 年3 月3 日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等事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立法理由,係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者,法院得依上開規定駁回聲請。 三、末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獨資商號無獨立之法人格,商號之債權債務即為負責人之個人債權債務,獨資商號經營者之更替,法律並未有法定債權債務承擔之擬制,至多僅得推認為商號名稱或生財器具等之轉讓,是獨資商號之讓與,後手不必然受讓或承擔前手之債權債務,債權受讓或債務承擔與否及範圍應以雙方契約約定為準,且債權讓與應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四、異議意旨略以:已提出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爰聲明異議等語。 五、經查,異議人原以「李宗潔即旺宇企業社」為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即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合法傳直銷公司,「李宗潔即旺宇企業社」為相對人之會員,因異議人之個人因素向相對人申請退會退款,經確認後應退款為新臺幣857,500 元,復提出補正狀陳明因「旺宇企業社」已於民國108 年12月變更負責人,將債權讓與「李治瑄即旺宇企業社」等語。惟異議人所附「榮騰全球網路廣告租賃平終止退租申請書」,其申請人簽章為「旺宇企業社李宗潔」,異議人雖陳報因旺宇企業社已於民國108 年12月份變更負責人,並將債權讓與「李治萱即旺宇企業社」,然並未提出債權讓與已依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經司法事務官裁定命其限期補正,異議人雖提出「榮騰全球網路廣告租賃平台會員資料異動申請書」為據,然就債權讓與是否已通知債務人乙情,仍逾期未為補正,顯未能釋明本件之債權人為何人,其聲請自非適法,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又異議人提起異議後,雖另陳報李宗潔與李治萱所簽署「債權讓與證明書」,表明李宗潔將其對相對人857,500 元債權讓與「李治萱即旺宇企業社」,但就債權讓與是否通知相對人乙情,仍未出相關釋明文件,依前揭所述,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