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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即異議人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所為109 年度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事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680 號民事裁定廢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第240 條之4 第1 項本文、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所為109 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下稱原處分)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為由,向鈞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鈞院司法事務官於109 年2 月24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其聲請,異議人聲明異議,嗣經鈞院於同年4 月30日以109 年度事聲字第16號裁定維持原處分駁回異議,異議人不服,並對之提起抗告;伊前為參與第三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之600V PVC控制電纜採購案(下稱電纜標案)投標,於106 年11月3 日向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行(下稱玉山銀行楊梅分行)購買系爭支票,然伊未參與該案投標,系爭支票未交付台電公司即不慎遺失,伊仍為系爭支票之持有人及權利人,自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

三、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主張:系爭支票係伊為參與台電公司之電纜標案投標,自伊在玉山銀行楊梅分行帳戶領款新臺幣27萬元後委託該銀行分行簽發,惟伊未將系爭支票交付台電公司即不慎遺失等情,業據提出該標案投標須知、決標公告、系爭支票影本、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抗告人之銀行存摺帳戶封面、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及系爭支票申請簽發紀錄等資料為證(見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680 號卷第19、21至27、29至31、55至85頁)。則異議人購買系爭支票,於將系爭支票交付受款人前,自行持有該支票,自屬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 項所指之能據證券(系爭支票)主張權利之人。異議人以其持有之系爭支票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揆諸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從而,原處分以異議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而駁回其聲請,即有未洽。是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處分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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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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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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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106年11月3日          │270,000元       │AD0一九五八九│台灣│
│1 │限公司楊梅分公司  │行                │                      │                │六              │電力│
│  │詹政峯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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