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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他字第1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15號

原告
游錦碧
原告
蔡秀鳳
原告
呂雲珠
原告
陳秀美
原告
陳品珠
原告
黃宜甯
原告
廖育妘
原告
陳秀靜
原告
陳凌芳
原告
賴麗美
原告
楊季珠
原告
胡美蘭
原告
陳烱章
原告
陳秋雲
原告
游筱倩
原告
蔡碧玲
原告
王麗雪
原告
江麗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被告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已繳納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文。準此,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又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提起109 年度勞訴字第10號給付資遣費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嗣該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0號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被告徵收。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24,380元,經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986 號裁定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即12,190元,此部分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再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應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至被告並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如附表已繳納之訴訟費用欄所示,此部分亦應類推適用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第91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已繳納之訴│
│      │            │          │訟費用    │
├───┼──────┼─────┼─────┤
│游錦碧│194202元    │2100元    │1050元    │
├───┼──────┼─────┼─────┤
│蔡秀鳳│169524元    │1770元    │885元     │
├───┼──────┼─────┼─────┤
│呂雲珠│169303元    │1770元    │885元     │
├───┼──────┼─────┼─────┤
│陳秀美│109780元    │1110元    │555元     │
├───┼──────┼─────┼─────┤
│陳品珠│75641 元    │1000元    │500元     │
├───┼──────┼─────┼─────┤
│黃宜甯│62343 元    │1000元    │500元     │
├───┼──────┼─────┼─────┤
│廖育妘│56476 元    │1000元    │500元     │
├───┼──────┼─────┼─────┤
│陳秀靜│53577 元    │1000元    │500元     │
├───┼──────┼─────┼─────┤
│陳凌芳│163985元    │1770元    │885元     │
├───┼──────┼─────┼─────┤
│賴麗美│147275元    │1550元    │775元     │
├───┼──────┼─────┼─────┤
│楊季珠│55800 元    │1000元    │500元     │
├───┼──────┼─────┼─────┤
│胡美蘭│38312 元    │1000元    │500元     │
├───┼──────┼─────┼─────┤
│陳烱章│212793元    │2320元    │1160元    │
├───┼──────┼─────┼─────┤
│陳秋雲│94710 元    │1000元    │500元     │
├───┼──────┼─────┼─────┤
│游筱倩│115682元    │1220元    │610元     │
├───┼──────┼─────┼─────┤
│蔡碧玲│81386 元    │1000元    │500元     │
├───┼──────┼─────┼─────┤
│王麗雪│92514 元    │1000元    │500元     │
├───┼──────┼─────┼─────┤
│江麗美│165970元    │1770元    │885元     │
├───┼──────┼─────┼─────┤
│      │            │24380元   │121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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