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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他字第3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30號

原告
黃潔盈
原告
陳靖璇
原告
梁麗華
原告
蕭慧瓊
原告
余淨萍
原告
范姜珧玲
原告
許日康
原告
譚佳依
原告
顏宗平
原告
羅儷蓁
原告
李菊春
原告
黃春燕
原告
莊寶惠
原告
張金淑
原告
李娜
原告
譚春美
原告
戴瑞容
原告
譚舜英
原告
張秀貞
原告
陳雯
原告
嚴靖兒
原告
李青霞
原告
梁瀞尹
原告
楊秀玉
原告
葉侑岑
原告
楊淑芳
原告
黎馨云
被告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被告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

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被告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已繳納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已繳納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文。準此,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又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提起109 年度勞訴字第37號給付工資等訴訟,就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嗣該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7號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被告徵收。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前經本院108 年補字第1037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5,24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968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27人請求工資1,645,904 元部分暫免徵收2 分之1即8,668 元,此部分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並依照原告向各被告請求金額之比例(即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負擔16%即1,387 元;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負擔84%即7,281 元),再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應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至被告並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已繳納之訴訟費用欄所示,此部分亦應類推適用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第91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 被告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訴訟費用│應負擔之│已繳納之││ │新臺幣 │負擔比例│訴訟費用│訴訟費用││ │ │ │ │(依比例)│├────┼─────────┼────┼────┼────┤│黃潔盈 │資遣費5433元 │3% │719 │459 ││ │工資71205元 │ │ │ ││ │共76638元 │ │ │ │├────┼─────────┼────┼────┼────┤│陳靖璇 │資遣費3771元 │3% │719 │459 ││ │工資61090元 │ │ │ ││ │共64861元 │ │ │ │├────┼─────────┼────┼────┼────┤│梁麗華 │資遣費1181元 │1% │240 │153 ││ │工資28150元 │ │ │ ││ │共29331元 │ │ │ │├────┼─────────┼────┼────┼────┤│蕭慧瓊 │資遣費5640元 │4% │959 │612 ││ │工資76855元 │ │ │ ││ │共82495元 │ │ │ │├────┼─────────┼────┼────┼────┤│余淨萍 │資遣費5743元 │3% │719 │459 ││ │工資65497元 │ │ │ ││ │共71240元 │ │ │ │├────┼─────────┼────┼────┼────┤│范姜珧玲│資遣費1166元 │1% │240 │153 ││ │工資28604元 │ │ │ ││ │共29770元 │ │ │ │├────┼─────────┼────┼────┼────┤│黎馨云 │資遣費581元 │1% │240 │153 ││ │工資13935元 │ │ │ ││ │共14516元 │ │ │ │├────┼─────────┼────┼────┼────┤│ │ │16% │3,836 │2,448 │└────┴─────────┴────┴────┴────┘附表二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訴訟費用│應負擔之│已繳納之││ │新臺幣 │負擔比例│訴訟費用│訴訟費用││ │ │ │ │(依比例)│├────┼─────────┼────┼────┼────┤│許日康 │資遣費32772元 │9% │2157 │1377 ││ │工資164700元 │ │ │ ││ │共197472元 │ │ │ │├────┼─────────┼────┼────┼────┤│譚佳依 │資遣費20645元 │2% │479 │306 ││ │工資29257元 │ │ │ ││ │共49902元 │ │ │ │├────┼─────────┼────┼────┼────┤│顏宗平 │資遣費191371元 │12% │2876 │1836 ││ │工資102982元 │ │ │ ││ │共294353元 │ │ │ │├────┼─────────┼────┼────┼────┤│羅儷蓁 │資遣費19942元 │5% │1198 │765 ││ │工資99200元 │ │ │ ││ │共119142元 │ │ │ │├────┼─────────┼────┼────┼────┤│李菊春 │資遣費12646元 │3% │719 │459 ││ │工資54770元 │ │ │ ││ │共67416元 │ │ │ │├────┼─────────┼────┼────┼────┤│黃春燕 │資遣費2053元 │1% │240 │153 ││ │工資31289元 │ │ │ ││ │共33342元 │ │ │ │├────┼─────────┼────┼────┼────┤│莊寶惠 │資遣費22491元 │4% │959 │612 ││ │工資60237元 │ │ │ ││ │共82728元 │ │ │ │├────┼─────────┼────┼────┼────┤│張金淑 │資遣費4575元 │3% │719 │459 ││ │工資61360元 │ │ │ ││ │共65935元 │ │ │ │├────┼─────────┼────┼────┼────┤│李娜 │資遣費20363元 │3% │719 │459 ││ │工資55480元 │ │ │ ││ │共75843元 │ │ │ │├────┼─────────┼────┼────┼────┤│譚春美 │資遣費123353元 │10% │2397 │1530 ││ │工資113394元 │ │ │ ││ │共236747元 │ │ │ │├────┼─────────┼────┼────┼────┤│戴瑞容 │資遣費69517元 │8% │1917 │1224 ││ │工資111934元 │ │ │ ││ │共181451元 │ │ │ │├────┼─────────┼────┼────┼────┤│譚舜英 │資遣費2521元 │2% │479 │306 ││ │工資39684元 │ │ │ ││ │共42205元 │ │ │ │├────┼─────────┼────┼────┼────┤│張秀貞 │資遣費92124元 │9% │2157 │1377 ││ │工資114264元 │ │ │ ││ │共206388元 │ │ │ │├────┼─────────┼────┼────┼────┤│陳雯 │資遣費2085元 │1% │240 │153 ││ │工資25350元 │ │ │ ││ │共27435元 │ │ │ │├────┼─────────┼────┼────┼────┤│嚴靖兒 │資遣費4102元 │2% │479 │306 ││ │工資40115元 │ │ │ ││ │共44217元 │ │ │ │├────┼─────────┼────┼────┼────┤│李青霞 │資遣費1514元 │2% │479 │306 ││ │工資36744元 │ │ │ ││ │共38258元 │ │ │ │├────┼─────────┼────┼────┼────┤│梁瀞尹 │資遣費1503元 │1% │240 │153 ││ │工資21000元 │ │ │ ││ │共22503元 │ │ │ │├────┼─────────┼────┼────┼────┤│楊秀玉 │資遣費14418元 │4% │959 │612 ││ │工資67560元 │ │ │ ││ │共81978元 │ │ │ │├────┼─────────┼────┼────┼────┤│葉侑岑 │資遣費3308元 │1% │240 │153 ││ │工資27673元 │ │ │ ││ │共30981元 │ │ │ │├────┼─────────┼────┼────┼────┤│楊淑芳 │資遣費4521元 │2% │479 │306 ││ │工資43575元 │ │ │ ││ │共48096元 │ │ │ │├────┼─────────┼────┼────┼────┤│ │ │84% │20,132 │12,852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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