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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他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姚葦嵐

  • 當事人
    李家豪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32號原   告 李家豪 施麗君 被   告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被   告 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文。準此,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再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 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提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上開訴訟經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02 號判決,並諭知先位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備位訴訟費用由被告鼎綺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鼎綺公司)負擔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之當事人徵收。 三、復經本院調卷審查,原告起訴之㈠先位聲明:1.確認原告與被告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聯益公司)自民國 107 年11月16日起至112 年3 月15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嘉聯益公司應自107 年11月16日起至112 年3 月15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28,800元,及自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3.被告嘉聯益公司應自107 年11月16日起至112 年3 月15日止,按月提繳1,728 元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㈡備位聲明:1.確認原告與被告鼎綺公司自民國107 年11月16日起至112 年3 月15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鼎綺公司應自107 年11月16日起至112 年3 月15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各28,800元,及自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3.被告鼎綺公司應自107 年11月16日起至112 年3 月15日止,按月提繳1,728 元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525 號裁定核為2,995,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350元,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15,350元(計算式:30700 -15350 =15350 )。又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之主張,其訴訟標的內容、請求金額均相同,僅請求對象之被告不同,則本件訴訟費用負擔應由先位之訴敗訴之原告及備位之訴敗訴之被告鼎綺公司各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之一半。從而,被告鼎綺公司尚應向本院繳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5,350元,及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至原告已繳納本件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之一半即15,350元,自無庸再行繳納,並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第91條第3 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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