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他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64號原 告 李雅嵐 李誠哲 黃旻楷 黃裕翔 董旭軒 賈儒幸 蘇原正 彭士桓 李建輝 陳曉甄 潘漢仰 簡妏伶 翁芷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祥揚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然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決議意旨參照)。本於同一之法律上理由,於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亦應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 分之2 。該事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勞訴字第93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8671元( 計算式:(0000-000)×13=8671) ,並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至原告已墊付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亦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第91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慧慧 附表: ~iT)*0; ┌───┬─────────────┬──────────────┐ │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 ├───┼─────────────┼──────────────┤ │李雅嵐│333元 │667元 │ ├───┼─────────────┼──────────────┤ │李誠哲│333元 │667元 │ ├───┼─────────────┼──────────────┤ │黃旻楷│333元 │667元 │ ├───┼─────────────┼──────────────┤ │黃裕翔│333元 │667元 │ ├───┼─────────────┼──────────────┤ │董旭軒│333元 │667元 │ ├───┼─────────────┼──────────────┤ │賈儒幸│333元 │667元 │ ├───┼─────────────┼──────────────┤ │蘇原正│333元 │667元 │ ├───┼─────────────┼──────────────┤ │彭士桓│333元 │667元 │ ├───┼─────────────┼──────────────┤ │李建輝│333元 │667元 │ ├───┼─────────────┼──────────────┤ │陳曉甄│333元 │667元 │ ├───┼─────────────┼──────────────┤ │潘漢仰│333元 │667元 │ ├───┼─────────────┼──────────────┤ │簡妏伶│333元 │667元 │ ├───┼─────────────┼──────────────┤ │翁芷涵│333元 │667元 │ ├───┼─────────────┼──────────────┤ │ │ │合計:8671元 │ └───┴─────────────┴──────────────┘